創業知識

共同創辦人與股權分配:別等吵架才後悔

2026-06-28 · 約 7 分鐘閱讀

創業初期最容易被忽略、卻最容易在日後引爆衝突的,就是股權分配。很多團隊在熱血滿滿的時候,覺得「我們是好朋友,五五分最公平」,於是兩個人各拿一半就開始做。等到公司開始賺錢、或是其中一人想退出、或是要引進投資人時,當初那個看似公平的決定,往往變成拆夥的導火線。股權不只是分錢,它決定了誰能拍板、誰能分紅、誰在出事時要負責。這篇文章告訴你,如何在創業最早期就把股權這件事談清楚、寫明白,避免日後傷感情又傷荷包。

為什麼「五五分」常常是最危險的分法

許多人以為對半分最公平,但在公司治理上,五五分往往埋下最大的隱患:當兩位股東意見相左、各持百分之五十時,任何決議都可能卡死,公司陷入無人能拍板的僵局。

股權代表的是控制權,不只是分潤

定義:股權(出資比例)同時牽動三件事——分紅權(賺錢時分多少)、表決權(重大決策誰說了算)、以及清算時的剩餘財產分配。在有限公司中,表決原則上以股東表決權計算;在股份有限公司中,原則是一股一表決權。如果兩人各半,等於誰都無法單獨通過任何重大事項。

可操作清單:

用貢獻而非感情來分

定義:合理的股權分配,應反映每位創辦人帶進來的價值,包括出資金額、全職投入的時間、關鍵技術或專利、既有客戶或通路、以及承擔的風險。感情好不該是分配依據,因為公司會長大、人會變,制度要能撐過人情變化。

實例:兩位創辦人,A 出資 200 萬元並全職擔任負責人,B 沒出資但帶來核心技術並全職開發。若單純看出資,B 是零,但他的技術是公司命脈。合理做法是把出資、技術、投入時間都量化評分後再換算比例,而不是各拿一半,也不是只看誰出錢。

分配前必談的四件事

角色與決策權怎麼分

定義:在登記公司時,要明確誰是負責人(公司法上的代表人)、誰是董事。有限公司可設一至數名董事,董事就是對外代表與經營決策的核心;股份有限公司則由董事會運作。把誰能簽約、誰能動用公司資金、超過多少金額需要共同決定,都白紙黑字寫進股東協議。

用兌現條款綁住「人要留下來」

定義:兌現條款(vesting)是指創辦人的股權不是一次到手,而是隨著「持續留在公司」逐年解鎖。常見設計是四年兌現、第一年設一年的鎖定期(cliff),做滿一年才拿到第一批,之後按月或按季解鎖。這樣若有人做幾個月就落跑,他不會帶走大量股權,留下來的人也不會替不做事的人白白扛公司。

實例:三人團隊各持一定比例並約定四年兌現。其中一人做了八個月就退出,因未滿一年鎖定期,依約其股權應按條款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依約定價格買回,避免「離開的人股權卻最多」的荒謬局面。台灣實務上,這類安排會透過股東協議書搭配股權買回約定來落實。

退場與股權買回機制

定義:要事先約定,當有人想退出、被請退、過世或重大違約時,他手上的股權如何處理、由誰承接、用什麼價格計算(例如以淨值、約定公式或第三方估價)。沒有這條,一旦有人離開卻不肯賣股,公司會被一個不再貢獻的股東卡住。

可操作清單:

僵局打破與爭議解決

定義:當股東僵持不下,要有機制讓公司不被卡死。常見做法包括引入一位中立的小股東或外部董事打破平手、約定特定事項由特定人最終決定、或設定買斷條款(一方可提出價格,另一方選擇買或賣)。

分配依據說明建議權重思路
出資金額實際投入的現金反映承擔的財務風險
全職投入時間是否全職、投入多久全職應明顯高於兼職
關鍵資源技術、專利、客戶、通路命脈型資源給予高權重
角色責任是否擔任負責人、扛法律責任承擔責任者應有控制權
持續貢獻未來是否長期留下用兌現條款逐年解鎖

把口頭承諾變成有效文件

股東協議書與公司章程要對齊

定義:股東之間的約定,最好同時落在兩份文件——對內的「股東協議書」(細談兌現、退場、僵局、競業等),以及向主管機關登記的「公司章程」(記載資本額、股東出資、董事設置等法定事項)。兩者要一致,避免日後一份說一套。

可操作清單:

預留員工與未來投資人的空間

定義:如果未來想用股權或認股權留住關鍵員工,或想引進投資人,最好一開始就在規劃中預留一塊「員工激勵池」與「未來增資空間」,避免日後要稀釋時創辦人之間又重新撕一次。

常見問題

問:我們只有兩個人,真的不能五五分嗎?

答:不是完全不能,而是風險高。如果你們堅持接近對等,務必補上僵局打破機制,例如約定某些事項由負責人最終決定、引入一位小比例的中立股東、或設計買斷條款。最怕的是兩人各半又沒有任何打破平手的設計,一旦翻臉,公司會直接動彈不得。

問:有人只出錢不做事,他該拿多少股權?

答:純出資的股東(投資人)與全職投入的經營者貢獻性質不同,建議分開看。出資換到的是相對應的股權與分紅,但日常決策權應集中在實際經營的人身上。可以透過章程與股東協議區分表決安排,避免一個只出錢不參與的人,卻能否決所有營運決策。

問:當初沒簽兌現條款,現在有人想退出怎麼辦?

答:先翻出當初的章程與任何書面約定,確認股權移轉的限制與程序。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有法定限制,須依規定取得同意;股份有限公司則相對自由轉讓。最務實的做法是各方坐下來協商買回價格與條件,達成書面和解;若談不攏,才循調解或訴訟。這也正說明為什麼一開始就把退場機制寫清楚,能省下日後巨大的時間與情緒成本。

總結

股權分配不是傷感情的事,反而是保護感情、保護公司的事。把醜話講在前頭、把規則寫在紙上,才能讓團隊在順境時專心打仗、在逆境時有規則可循。記住四個關鍵:用貢獻而非感情分配、用兌現條款綁住長期投入、事先約好退場與買回、為僵局準備打破機制。在還是好朋友的時候把這些談妥,遠比等到吵架時才來翻舊帳,要明智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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